正当防卫为何总是众说纷纭,条文有问题还是理解有偏差?——“砍人反被杀”案与“刀刺辱母者”案高度相似
2018-08-30 21:31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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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当防卫为何总是众说纷纭,条文有问题还是理解有偏差?——“砍人反被杀”案与“刀刺辱母者”案高度相似

闲散一石

又出了一个引爆舆论的案件——“砍人反被杀”案。有报道称,视频中显示,一辆白色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,宝马车后座一男子下车与骑车人发生口角,尽管有女伴相劝,但两人仍旧发生推搡。此时,宝马车司机从车上下来,对骑车人拳打脚踢,后又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,砍向骑车人。骑车人虽然连连躲避,但仍被砍中。未曾想宝马车司机在砍人时,长刀不慎落地,骑车人抢先一步捡起长刀,反过来砍向宝马司机,宝马司机连连躲避逃窜,但骑车人不依不饶连砍数刀。结果是,双方受伤,“宝马男”经抢救无效死亡,“骑车男”没有生命危险。

“砍人反被杀”案被报道之后,立即引爆舆论。因为“宝马男”已死,“骑车男”就成为热议焦点。现在出现三个观点,也即三个选项:正当防卫,防卫过当,故意伤害。从报道看,究竟属于哪种情形,刑法专家都是众说纷纭,更不用说平民百姓了。有鉴于此,昆山警方也是极为慎重:“这个案件社会关注度比较高,现在公安机关和检查机关都在很认真地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和调查,在审查调查中的一些细节目前不便对外透露。”

“砍人反被杀”案让人联想到“刀刺辱母者”案。当时,涉案人于欢的命运同样面临三个选项:正当防卫,防卫过当,故意伤害,一审法院选择的是第三项故意伤害。2017年2月17日,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。判决经媒体报道之后,立即引爆舆论,网上评论近亿条,而且几乎是一边倒,认为于欢刺人是正当防卫。有媒体还发表评论文章,呼吁“司法要给人伦留空间”。最后,于欢由“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”改判为“防卫过当判刑5年”。

比较这两个案件,有三个共同点。一是都涉及“正当防卫”的法律条文以及理解与运用,二是都是众说纷纭,连专家都说不清楚,三是都出现了有人挥舞“舆论干涉司法”大棒,阻止公众对案件的关注,说什么“不能够用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。”一个法律条文反复出现这种情况,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应该深入反思,是法律条文出现了问题,还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出现了偏差,从而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。正当防卫关系到亿万人民的切身利益,而且是事关性命的最高利益,不应该是一个说不清楚的法律。公众的防卫权力到底在什么情况下行使,又可以防卫到什么程度,应该让公众心中有数。现在的尴尬在于,每每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,判决的最终结果给人们的印象似乎是,正当防卫的实质似乎限制受害一方反击,使得公众在遇到不法侵害时不敢大胆行使防卫权。显然,这与立法初衷不符。再者,在对不法侵害进行反击时,任何人都不可能思考如何才是恰当而不过当,要求防卫恰当,的确有为难行使防卫的味道。特别是,防卫过当不过当,往往是事先由法院说了算,而法官们并不是身临其境,怎么可能判断出当时过当不过当?在“刀刺辱母者”案中,一审法官不仅认为于欢防卫过当,而且认为于欢连防卫都够不上,这与事后的改判差距极大,顿时也雷倒了公众,所以引爆了舆论。

俺搞不明白,为何到了今天,还是有人挥舞“舆论干涉司法”大棒,阻止公众对案件的关注。经过“刀刺辱母者”案的舆论风暴,二审的整个过程完全公开透明,已经证明“舆论干涉司法”的说法不成立。法律及其适用,不是某些人的专有权力或是私人权力,公众连说一说就不行。公众关注每一个案件理所当然,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力。事实上,不论专家如何分析,不论公众如何议论,一个案件最终怎么判决自然是由法院说了算,谁也不能改变这个铁律。在法院判决还没有出来之前,专家们,律师们,公众们进行讨论,表达自己的看法,就算是普法呗,算是给办案机关提供思路呗,有什么不可以的,有什么可怕的,有什么不能容忍的!什么时候有过“社会舆论来左右司法判决”的案例?如果公众连议论案件的权力都没有,又如何做到“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公平正义”?

于欢案被改判之后的2018年01月18日,二审主审法官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表示,通过二审开庭审理,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,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、国法、人情,最终依法作出裁判。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、新闻局副局长、新闻发言人林文学谈到,法院坚持认真倾听群众呼声、回应关切,严格依法审判,最大限度地坚持司法公开,是其中的重要原因。林文学表示,群众对司法案件的关注,实际上是群众高度关注法院工作,既是对法院工作的监督,更是一种期待,是对民主、法治、公平、正义的期待,法院必须要回应这种期待,满足这种需求。在于欢案二审的审理中,山东高院倾听群众的呼声,回应群众的关切,接受群众的监督,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高度统一。山东高院同时还坚持司法定力,依法严格办案,依照法律的程序,依照法律的规定,认定事实、适用法律。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宣传部部长陈有贤也表示,检察机关遵从了舆论的传播规律,从话语权、时效性和透明度三方面入手,第一时间回应关切,履行检察机关职能,用实际行动争取到话语权,并得到有效的传播,让舆论关注回归到案件本身,让案件在法律框架下得到裁判。

“舆论干涉司法”之说根本不存在,那么人们应该深入思考的只有两个问题了,一是为何一发生涉及“正当防卫”的案件就众说纷纭,二是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到底是“正当防卫”的法律条文出现了问题,还是对法律的理解和解释出现了偏差,为何专家都说不清道不白?本人的看法是,恐怕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。

暂且不说法律条文,因为太过于专业,俺这个法律盲即使说也是乱说。只说对法律条文的理解。人是有感情的动物,对于任何事物都带有个人感情色彩,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也是如此,如果再加上利益驱动,感情色彩就更加强烈。所以,案件审理当中,要有控辩双方,规定了回避制度,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避免案件处理当中的感情色彩,保证公平正义。

那么,是不是说,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,就不会出现感情色彩呢?不是。比如,在“正当防卫”的解释上,就存在将法律条文往哪个方向解释的问题。记得三十年前,就出现过这样的事情,以致于当时有一篇评论,不能将法律条文往有利于罪犯方向解释,当时是针对某位律师的。在今天,同样存在将法律条文向哪个方向解释的问题,是往有利于维持法律的尊严和社会正义方向解释,还是向有利于相反的方向解释?这就是需要解释者不能违背道德与良知,无论是专家,还是律师,在解释法律中都应该坚守这个底线。毕竟,任何一个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包括律师的辩护,最终都要被公众放在道德天平上进行审视。“刀刺辱母者”案一审结果公布之后,为何引起轩然大波?就是与公序良俗相悖,也与立法初衷相悖,公众不能接受,于是才有了后面的改判。在“砍人反被杀”案中,应该防止这种情况的再次出现。

有的认为,“骑车男”属于“故意伤害”,无论从什么角度进行解释,估计有许多人都不能接受。也许是解释者钻了牛角尖儿,忽略了一些重要事实。比如“宝马男”驾驶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,与正常骑行的电动车发生争执,说明“宝马男”有错在先,理应赔礼道歉,可是坐在后面的一个人却与“骑车男”争执;即使争执也只是言语冲撞,可是作为司机的“宝马男”,突然下车对“骑车男”拳打脚踢,这就属于蛮不讲理了,眼中无法了;即使如此,“宝马男”依然不解恨,返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砍向“骑车男”,“骑车男”连连躲避还是被砍中,这就属于故意行凶了。人们不禁要问,“宝马男”是什么人,车中为何藏有长刀,是不是随时准备杀人?如果不是出现了意外,“骑车男”极大可能死于“宝马男”的刀下,如果是这样,那将是多么悲惨和悲哀!

事情的反转在于“宝马男”的失手,使得“骑车男”抢到了长刀,已经被“宝马男”砍了数刀被激怒的他,自然反过来追杀“宝马男”。从整个事件经过看,“宝马男”是无缘无故的行凶者,“骑车男”不过是在被砍了数刀的反击行为,防卫过当不过当暂时不论,显然不应该视为“故意伤害”。如果说,后来的“骑车男”“就是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”,那么预先在车中藏着长刀、主动从车上拿出长刀砍杀“骑车男”就不是“奔着致对方于死地去的”?此案之所以引爆舆论,估计最重要的原因在于“案中的骑车男就是我”的思考,这与“刀刺辱母者”案非常一致。许多人在想,假如自己遇到如此情况,难道只能无缘无故被别人追杀,遇到一个千载难逢可以追杀对手的机会都不能利用?难道还要给对手再次寻机对自己进行追杀吗(何况对手已经将自己砍伤)?既然对手能够从车里抽出一把刀来,难道就不会从车上拿出一支枪来?

人命关天的大案,不可随意处理。事关人们保护自己生命的法律条文不能含糊不清,更不能由某些人视为专权而私人占有,而应该让人们极为清楚的明白,当自己受到伤害时,应该大胆地行使防卫权力,而不能是成为任由他人宰杀的绵羊。法律应该惩罚不法、保护守法,应该是惩罚邪恶、保护正义,应该是限制侵害者、保护受伤者,应该是惩治挑衅者、保护反击者,而绝不能相反。这既是立法的本意所在,也是道德的本意所在,这就是公平正义。如果正当防卫的法律条文有问题,应该进行修改;如果条文没有问题,一些人的解释有问题,则应该明确释法,消除误解与乱解。这是“砍人反被杀”案和“刀刺辱母者”案血淋淋的事实给我们的启示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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